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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厥法律条文中的误字校正一则
作者姓名:吴景山
摘    要:《北史》卷九十九《突厥传》中对突厥人的法律有如下的一段记述:“其刑法:反叛、杀人、及奸人之妇、盗马绊者,皆死;淫者,割势而腰斩之,奸人女者,重责财物,即以其女妻之;斗伤者,随轻重输物,伤目者偿以女,无女则输妇财,折支体者输马;盗马及物者,各十余倍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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