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预约保险合同在大宗散货进口运输中运用得非常普遍,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预约保险合同制度规定得并不完善,仅有《海商法》对预约保险合同作了粗略的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由于我国《海商法》未就适保标的、保险险别、适用保险条款、投保手续、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方法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预约保险合同的双方就合同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就缺乏法律解决的依据。本文浅析了几种较为突出的歧义性问题,并以业务实际操作的角度,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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