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行业消费税纳税筹划——以老凤祥潮宏基为例 |
| |
引用本文: | 王杜鹃.珠宝行业消费税纳税筹划——以老凤祥潮宏基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1(16):26. |
| |
作者姓名: | 王杜鹃 |
| |
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 |
摘 要: | <正>一、珠宝行业的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凡以金、银、白金、玉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
|
关 键 词: | 消费税税负 纳税筹划 珠宝行业 珠宝玉石 珠宝首饰 暂行条例 铂金首饰 纳税环节 金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