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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帮”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魁祸首
引用本文:吴大英.“四人帮”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魁祸首[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6).
作者姓名:吴大英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    要:(一) 英明领袖华主席在五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现天下大治,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法制是一个多义词,它往往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第一,法制可以指国家的制定法律的活动。例如,新中国建立后,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曾经存在过法制委员会、法制局等机关,这里的法制一词,就是指国家的制定法律的活动。第二,法制可以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例如,中国法制史这门科学,就是指中国法律和制度的历史。在以上两种意义上,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制,都是剥削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是建立在剥削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法制,则与此相反。第三,法制是指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必须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有法必依,这就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执行法律,一切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一般”的法制,只有资产阶级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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