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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群的构成研究——以功能的实现为视角
引用本文:孙良国,陈殿友.信息披露义务群的构成研究——以功能的实现为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08(5).
作者姓名:孙良国  陈殿友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吉林大学人文社科青年项目
摘    要: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披露的义务和解释义务.然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性义务),如可以适用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或者计算期间的延迟.<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其他欧盟立法都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未来的<合同法>修改也应当确立该义务.

关 键 词:信息披露义务群  法律义务  合同自由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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