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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探讨
引用本文:卓向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探讨[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6):41-45.
作者姓名:卓向东
作者单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安徽淮北235000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近现代各国民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均明文规定。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尤其是高层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变动、使用和限制、区分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纠纷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我国有必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而是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点发生的权利,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复合性的不动产权利。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的思路是仍采民法模式,从完善法制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宜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制定独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成员权  立法
文章编号:1003-2134(2004)06-0041-05
修稿时间: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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