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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废除
引用本文:杨加明,杨小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废除[J].社科纵横,2009,24(2):76-78.
作者姓名:杨加明  杨小兰
作者单位:成都医学院人文信息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83
摘    要: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机能不健全,实施效果差,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该罪的设立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人平等的原则而缺乏正当性。应当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设“财产来源不明罪”解决来源不明财产的问题。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机能  正当性  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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