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废除 |
| |
引用本文: | 杨加明,杨小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废除[J].社科纵横,2009,24(2):76-78. |
| |
作者姓名: | 杨加明 杨小兰 |
| |
作者单位: | 成都医学院人文信息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83 |
| |
摘 要: |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机能不健全,实施效果差,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该罪的设立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人平等的原则而缺乏正当性。应当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设“财产来源不明罪”解决来源不明财产的问题。
|
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机能 正当性 废罪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