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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当下立法与制度构建
引用本文:梁昊然.论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当下立法与制度构建[J].学术论坛,2012,35(8):104-108.
作者姓名:梁昊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合同法定解除权本应是救济当事人之间对价失衡的最后途径,只有在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对价平衡及诚信基础的条件下,当事人才能获得该项形成权,但在保险合同领域,由于投保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传统观念,法律对于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几乎不设限制。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任意性与混业经营、保险连结证券等新型保险发展方式无法融合,且在保险实务中也暴露出固有缺陷。文章从当事人不平等地位的矫正、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及保险人社会公益责任等角度切入,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任意性提出质疑,并就限制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提出立法建议。

关 键 词:投保人法定解除权  制度构建  保险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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