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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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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情简介:中日合资的某广告艺术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室内外装饰、承办国内外展览等业务,李某于1991年5月1日应聘到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配置了传呼机,出资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大发汽车一部供其使用。1992年8月,又送其到日本培训3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研修后两年内不能辞职。李某回国后为公司仅仅服务半年,即辞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多次与李某通过各种途径接触,但他始终回避违约责任问题,交接工作也未积极配合,造成公司多种业务工作陷入混乱,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关 键 词:人才流动 1991年 1992年 广告艺术 中日合资 广告制作 劳动合同 驾驶培训 培训协议 副总经理 广告公司 责任问题 交接工作 业务工作 国内外 市场部 汽车 辞职 呼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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