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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引用本文:孙文灿.收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J].社会福利,2008(1):51-52.
作者姓名:孙文灿
作者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摘    要:案例一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2005年2月,李某夫妇经人介绍,来到李敏(化名)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李敏,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敏随养母张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效力  性质  夫妻关系  民政部门  共同生活  生父母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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