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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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文灿.收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J].社会福利,2008(1):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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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文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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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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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2005年2月,李某夫妇经人介绍,来到李敏(化名)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李敏,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敏随养母张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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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养关系 效力 性质 夫妻关系 民政部门 共同生活 生父母 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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