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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第44条死刑规定的必要性刍议
引用本文:莫宗艳.修改刑法第44条死刑规定的必要性刍议[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4).
作者姓名:莫宗艳
摘    要:我国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法律条文,至少存在三个问题:其一,逻辑不严谨;其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与国情不符,于法理不合;其三,“审判的时候”这一规定不严密.据此,本文拟从以上三方面分别说明修改刑法第44条的必要性,并就如何修改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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