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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债”告示十条
引用本文:肖赛亮!江西.“人情债”告示十条[J].社会,1996(6).
作者姓名:肖赛亮!江西
摘    要:本债务乃当今盛行于世之特殊债种。缘于本债名不幸被已出版发行的各种版本的《辞海》、《百科全书》漏编之故,为防以讹传讹,特将本“债”条规择选后公之于众,以正视听。一、本债务也谓“债”,但与公众意识中所理喻的“债”的涵义有别,切不可混同视之。其主要特征在于本债不受《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贷款通则》约束,迫遥法外。二、本债务发生手续简便,发放无须签约,偿还不必立据,更不存在所谓“经济担保”、“公证”、“责任人”之说,全凭天地良心,认则有,不认则无。社会各界,不论尊卑贵贱、男女老少,有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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