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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阎朝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30(11).
作者姓名:阎朝秀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59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科学专项研究基金(SA05-069)资助的课题"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研究"的部分成果 
摘    要:"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只能是光鲜的一纸具文.在现实中,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侦查机关揭露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强大公权力,而缺乏有效的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没有建立起对侦查权力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这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往往是救济无门,造成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侦查权力的失衡状态.在理论研究上,也仅仅停留在权利应该救济,至于为何要救济、谁来救济、目前的现状等尚付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理论.

关 键 词:侦查权力  犯罪嫌疑人  权利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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