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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程序参与权
引用本文:谭元满,肖一沙.论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程序参与权[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3):89-90.
作者姓名:谭元满  肖一沙
作者单位:1.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2. 人民武警报,北京,100081
摘    要:赋予行政相对人内部行政程序参与权,对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具有现实意义,但为立法所忽视.我国内部行政程序具有封闭性的特征,有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首先应打破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封闭性,赋予相对人以下内部行政程序的参与权启动程序权、发表意见权、知情权、进一步诉愿权等.另一方面是相对人应参与对公务员的评价与激励,最重要的是公务员职务的任用和晋升,可以将现在常用的干部任用的"公示"制度发展为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相对人  内部程序  参与权  行政责任  评价
文章编号:1008-939X(2006)03-0089-02
修稿时间: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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