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视域下的家事调解前置机构比较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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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亚楠.大陆法系视域下的家事调解前置机构比较与借鉴[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8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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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亚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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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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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对调解是否属于司法权的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调审分离”的实现路径上存在差别。我国大陆地区属大陆法系,在司法理念和调解实践上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可在借鉴其家事调解前置机构设置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大陆地区情况选择适宜的制度设计。设置单独的家事调解前置程序,确立家事调解法官和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调解模式。家事法官负责行使司法职权,调解员负责具体的调解事务,以此实现彻底的“调审分离”。调解成功后可作出合意裁定或调解书,明确其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及时转交审判机构,审理时发现确有调解必要的,移付调解机构调解,但除特殊情况外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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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事调解 调解前置 家事调解机构 家事调解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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