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式法律诊所教育的不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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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华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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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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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教学研究项目:“新经管”战略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多层次法学实践教学优化研究(2020jyxm0002);;安徽财经大学校级教研项目:本科实践教学中的效益均衡问题研究(acjyyb202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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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诊所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它通过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方式,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社会正义。由于我国有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加之法律诊所的社会认可度较低,很少有法律援助案件进入法律诊所,所以法律诊很难产生相应的教学效果。即使有足够的案件来源,法律诊所高昂的运行费用对多数高校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由于国情的不同,美国式的诊所教育在我国缺少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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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诊所 诊所教育 法律职业 法律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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