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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应得到经济补偿金
作者姓名:汪显林  姚勇
作者单位:陕西省安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诉人:刘某被诉人:某旅游开发公司,系第三人控股成立的企业。第三人:某国有企业申诉人刘某于1992年到当地某外运公司工作,后因该公司生产经营停顿,经与企业协商,申诉人离开该公司自谋生路,社会保险由该公司按时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并未中断。1996年3月,申诉人到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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