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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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乃,陆福兴. 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危害[J].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5(6): 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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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乃 陆福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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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126;湖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所,湖南,长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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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02YDB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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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行政化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危害之一,表现在中国法院的设置、法院上下级关系、法院的业务运行和法官的人事管理制度等许多方面。司法行政化破坏了司法公正的三角模式、阻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力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和破坏了司法的审级制度,进而使司法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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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 行政化 危害 公正 |
文章编号: | 1009-2013(2004)06-0087-03 |
修稿时间: | 2004-11-18 |
The Danger of Fair Justice Caused by the Justice Admin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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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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