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权的法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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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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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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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冠名权现象的出现和兴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和法律权利现象。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种类,冠名权是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或支配的对象化事物进行冠名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主要包括商业性冠名和纪念性冠名两种类型。冠名权不同于物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传统的权利类型,在构成要素和法律性质上具有一系列鲜明的特质:在构成要素上,冠名权的客体为冠名,主体为冠主,内容主要是对冠名的占有和使用;在法律性质上,冠名权是一种继受性人格权。准确界定冠名权,不仅是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的需要,同时也是透析社会现象、厘清是非曲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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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冠名权 冠名 冠主 冠体 继受性人格权 |
文章编号: | 1002-3240(2006)04-0099-04 |
修稿时间: | 2006-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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