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调整必须要有限度 |
| |
引用本文: |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调整必须要有限度[J].东南学术,2005(5):158-159. |
| |
作者姓名: | 胡玉鸿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议题涉及到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等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对于我们法理学界反思自己的理论研究方法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就此,笔者想谈谈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法律调整主体关系的范围与限度的问题。法律主体的扩张,这在现代社会而言,似乎是个必然的趋势。简单地说,法律调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人和自身的关系,我们说的要善待自己,就是人对自己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宗教信仰、隐私问
|
文章编号: | 1008-1569(2005)05-0158-01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