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行使防御性的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现,反映了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的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的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追求紧迫状态下权利救济的迅速性,异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程序;其制度目的为预防人格权侵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如同行为保全一般服务于诉讼程序,应有独立的程序空间;与承载浓重公法性考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则更贯彻私权保障的理念与逻辑,后者可视为特殊领域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实体审查方面,应优先认定情况紧迫性要件,对于人格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要件的证明只需达到疏明的程度,并应进行整体性的利益衡量。在程序规则方面,总体应以非讼性作为程序设计的方向,但基于一定的争讼性的存在,应赋予被申请人必要的程序保障,并认可法院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禁令的有效期等问题上进行合目的性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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