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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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波.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为[J].江海学刊,19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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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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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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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成功与受阻正反两方面的分析,可以证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既不能代替个人和企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又不能完全脱离经济领域对个人和企业放任自流,正确的作法是“政府之手”不插入个人和企业干得了、干得好的活动,伸向个人和企业管不了、管不好而政府应有能力胜任的领域。这样的政府,绝不会是一个腐败的和无能的政府,而必然是一个廉洁的和高效的政府。在这一分析的基础上,政府可以行使以下几方面职能: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在市场制度构建中做出强制性制度安排,并为诱导性制度创新创造条件,制定发展计划和确定发展战略,参与公共商品的经济活动,支持企业和市场的发展;监督企业行为,弥补市场不足,宏观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稳定协调发展;推行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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