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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与违约金不再有约——《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解读
作者姓名:张军
摘    要:近几年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违约金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如日本的劳动标准法、韩国的劳动基准法等。我国的《劳动法》只是在第19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必备内容中应该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条款,未明确规定违约金制度。各地对违约金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北京、山东、辽宁等地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任意约定违约金,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就可以适用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上海、江苏等地则将违约金限定于两种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已经打破地域限制,用人单位跨地域经营和用工、劳动力跨地域流动越来越普遍,亟需建立统一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统一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下面三个虚拟案例中小A的不同经历,全面呈现了《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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