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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摘    要:继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后不久,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把党的十四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以立法程序固定下来,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庄严地载入根本大法。今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的第一年,有关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探索和创新,获得了最具权威的法律保障,从而标志着长期束缚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指令性计划体制,开始依循法制轨道实行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开始提到议事日程。在北大95周年校庆之际,法律系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这一主题,进行了专门研讨。现将研讨会上的部分获奖论文刊载如下,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关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一文认为,只要我们坚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标准,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实质内容,定会在法律领域里真正协调统一起来。企业法律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股份制,即是这种协调统一的例证。《关于市场经济和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一文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与特定的文化相伴随的社会活动,因此,不仅要加强市场立法和执法,而且还要加强对法律、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中“形式理性”问题的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场主体立法》一文认为,市场主体立法十分必要,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及自我约束等方面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在生产活动、分配活动及交换活动等方面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我国完善的企业整顿制度》一文认为,系统借鉴西方各国公司重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整顿制度势在必行。该文在对中外企业整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系统地建立我国的企业整顿制度提出了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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