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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
引用本文:高圣平.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J].社会科学研究,2008,7(3):1-6.
作者姓名:高圣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摘    要: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物权法定主义之要义.但是,物权法定主义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故对物权法定主义应采取缓和态度.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应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依习惯创设物权;物权法定的内容仅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禁止类推适用.

关 键 词:物权法定主义  类型强制  类型固定  习惯法  非典型担保  物权法定主义  类推适用  习惯  行政法规  社会发展  现代  适应  意创  当事人  法律  种类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3-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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