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侵权主体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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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绚,乔思文.关于新闻侵权主体的若干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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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绚 乔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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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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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需要从新闻源、稿件的采编、新闻出版部门等三个环节上予以考察和把握。一般来说,新闻源难以成为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采编人员对防上新闻侵权负有重大的职责,新闻出版机构的审查把关,也责任重大。应处理好新闻源和新闻记者、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归责问题。在目前的一些新闻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新闻机构作为侵权主体,有利于提高报道的质量和力。强新闻机构的责任心,但也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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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侵权,侵权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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