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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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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2年5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财政字[2002]17号文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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