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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的具体适用与体系完善研究——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切入
引用本文:许瀛彪,周婉铃.生前预嘱的具体适用与体系完善研究——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切入[J].天府新论,2022(6):98-108.
作者姓名:许瀛彪  周婉铃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编号:21SFB4001)、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编号:2021MFXH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以立法方式认可生前预嘱,是对我国患者临终自治的创新性规定。生前预嘱的独立价值在于指示未来医疗安排,其法理意蕴在于尊重患者的意思自治。生前预嘱应当协调患者自主权与医方救济义务的冲突,明确患者自主权与亲属替代决定的界限,缓和患者自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张力。生前预嘱原则上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出,例外时承认有医疗决定能力的未成年患者等主体资格。生前预嘱所针对的患者生命终期状态,需经合理的医学判断作出。在形式程序条件上要通过要式形式,再加上公证或见证机制,其中见证人有必要排除因立预嘱人死亡而获益之人。未来推广生前预嘱,要从事前协商、事中推进、事后保障三方面落实并完善,应当增加生前预嘱的撤销、登记留存、司法介入等制度安排,促进患者、家属、医疗机构融合决策,全面保障患者自主权。

关 键 词:生前预嘱  预先医疗指示  患者自主  医疗自主决定  医疗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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