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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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觉.编者按[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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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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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以说,艾滋病这个问题和社会科学基本上不搭界。病毒终归算不上社会主体:它们虽在多方行为体系中算得上“行为者”(Latour,1999),但终究不是有故意行为能力的“主体”。况且,病毒对人体免疫系统的影响,无论如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过程。特别是这一过程不具有阐释学的“意义”———它们可不管被感染者如何看待它们。本期的文章和别处的研究都表明,很多人至今认为所谓艾滋病不过是瞎编胡造,或者认为艾滋病是可治之症。可是人并不因为有了这样的观点就不容易染病,或者染了病就不会死去———他们也不单单因为这种观点所以就不用心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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