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府高层的提倡、社会商业意识的推广,使北洋政府时期国内的创业热潮较晚清有了新的发展,为公司制度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政治与社会土壤。《公司条例》等商事法规的制定,有助于公司制度的规范运作。作为北洋时期公司制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结构要素包括发起人、董事与监察人、股东会、股份、股票、股息等多项专门制度。此外,无限、两合与股份两合等类公司亦均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形成了这一时期公司制度建设的丰富内涵。官商合办与中外合办是北洋时期两类特殊的公司建设方式,权力主体的异质性对公司企业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公司制度得到发展,但合伙经营在不少行业实际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合伙股份的广泛存在和频繁交易,是低层次股份制运行的体现,是近代中国二元化股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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