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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主体问题
引用本文:郑厚勇.论我国刑法解释主体问题[J].江汉论坛,2003(5):104-106.
作者姓名:郑厚勇
作者单位:咸宁学院,咸宁,437005
摘    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立法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的解释权也应由相应的机关行使。但是,我国目前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很多,有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还有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省级审判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等等。在这些对刑法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中,有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有的不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这种多个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解释的现状,是与我国当前施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的,也是违反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另外,本文在列举和分析我国刑法解释主体的现状以及种种违法解释的同时,也一一指出了我国规定法律解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笔者阐述了解决我国刑法解释混乱状态、规范刑法解释的见解。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主体  违法解释  冲突  规范化
文章编号:1003-854X(2003)05-0104-03

On Explanatory Subject in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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