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国际人权法把政府视为侵犯人权的首要行为主体,侧重于规制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跨国公司并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尽管跨国公司作为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改善了人权的享有条件,但其对人权的消极影响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上要求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呼声愈益高涨。虽然对跨国公司应否承担人权责任尚存较大争议,但在国际人权文书上依然可以找到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亦有先例可循。联合国制订的《全球契约》、《商业与人权的指导原则》等软法文件,在推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则形成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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