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造敬老院 上诉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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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云斌.状造敬老院 上诉被驳回[J].社会福利,2011(8):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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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云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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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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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原告于某原系海安县某建筑公司职工,患有精神病。1998年6月21日,建筑公司与海安某敬老院达成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于6月28日一次性付给敬老院10万元,作为于某进入“五保”的经费。从7月1日起,敬老院接受于某入院为“五保”人员,并负责于某吃、穿、住、医、葬。同日,于某的哥哥于某某以其监护人身份,与敬老院签订了该协议。7月8日,敬老院与当地镇政府一起将于某送到紫琅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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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敬老院 上诉 建筑公司 1998年 公司职工 海安县 精神病 一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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