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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造敬老院 上诉被驳回
引用本文:王云斌.状造敬老院 上诉被驳回[J].社会福利,2011(8):49-49.
作者姓名:王云斌
作者单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摘    要:【案情】 原告于某原系海安县某建筑公司职工,患有精神病。1998年6月21日,建筑公司与海安某敬老院达成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于6月28日一次性付给敬老院10万元,作为于某进入“五保”的经费。从7月1日起,敬老院接受于某入院为“五保”人员,并负责于某吃、穿、住、医、葬。同日,于某的哥哥于某某以其监护人身份,与敬老院签订了该协议。7月8日,敬老院与当地镇政府一起将于某送到紫琅医院治疗。

关 键 词:敬老院  上诉  建筑公司  1998年  公司职工  海安县  精神病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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