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设立效力之判定——以股东出资未达法定最低限额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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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利先 安建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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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共佛山市委党校,佛山,528300 2.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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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致实际出资未达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行为,构成股东出资瑕疵,属公司设立实质要件之欠缺.因该实质要件之欠缺属可补救之欠缺,故不应仅据此而否认公司设立的效力.在股东出资瑕疵之行为构成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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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资瑕疵 公司设立效力 公司人格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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