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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诉案件范围和控诉主体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张传汉.关于自诉案件范围和控诉主体问题的探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5).
作者姓名:张传汉
摘    要:自五十年代以来,在法学著作中,自诉案件概念的表述,往往被说成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按照这个说法,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控告,是构成自诉案件的必要条件,则自诉成为被害人告诉的同义语,混淆了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区别.由此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对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要求必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才能成立诉讼,认为有关单位和其他公民个人,都无权告诉.例如,某法院根据检举,发现一件重婚案件,认为应当追究犯罪;但因重婚犯的配偶不肯控告,故又认为,被害人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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