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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作者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摘    要: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关 键 词:个人账户  城镇就业  城镇职工  农民工  基本养老保险  计算转移  接续  经办机构  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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