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7条规范宗旨之错位及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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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欢庆.《合同法》第167条规范宗旨之错位及补救[J].浙江社会科学,2007(2):7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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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欢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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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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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167条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范本是为了保护买受人利益,但是在现有的条文结构下,其整个规范宗旨在多个方面,如关于期限利益丧失及解除权行使的规范,已经背离了原先的设想,转换成对出卖人的保护。这种法律漏洞应当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或者立法中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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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分期付款买卖 期限利益丧失 解除权 法律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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