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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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尤鹏.徇私枉法罪新论[J].肇庆学院学报,2005,26(3):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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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尤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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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肇庆学院,政法系,广东,肇庆,52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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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对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论述的基础上,阐述了犯罪客体是指符合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秩序;在犯罪客体方面不以职务之便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枉法追诉行为就已自足,同时也界定了"徇私、徇情"的范围;在犯罪主体方面,阐述了政法委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在犯罪主观方面,认为"徇私、徇情"是必要要件要素,而且不是动机,而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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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徇私枉法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
文章编号: | 1009-8445(2005)03-0011-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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