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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新论
引用本文:林尤鹏.徇私枉法罪新论[J].肇庆学院学报,2005,26(3):11-14.
作者姓名:林尤鹏
作者单位:肇庆学院,政法系,广东,肇庆,526061
摘    要:在对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论述的基础上,阐述了犯罪客体是指符合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秩序;在犯罪客体方面不以职务之便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枉法追诉行为就已自足,同时也界定了"徇私、徇情"的范围;在犯罪主体方面,阐述了政法委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在犯罪主观方面,认为"徇私、徇情"是必要要件要素,而且不是动机,而是目的.

关 键 词:徇私枉法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文章编号:1009-8445(2005)03-0011-04
修稿时间:200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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