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死刑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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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松建.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死刑立法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5):1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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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松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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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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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政府陆续签署的多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权公约>)被称为世界人权的宪章性文件之一,在促进世界人权保护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该国际公约尚未获得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但签署就意味着以后的批准加入,而批准加入后当然就要遵守公约规定,消除与公约相抵触的国内法内容,履行国际法义务.由于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而作为剥夺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问题,<两权公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对国际社会的死刑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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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 死刑废止 民意 立法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1-8204(2005)05-0105-08 |
修稿时间: | 200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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