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家具公司吴某系失业人员,1997年3月13日应聘至某家具公司担任营业员。吴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吴某办理录用手续,也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1997年9月起,吴某领取的工资签收单中开始载明,其领取的工资中包括了该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部分。2002年8月16日,该公司因故辞退了吴某并于当日开具了退工通知单。吴某在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时,因无缴费记录未能领取失业救济金,吴某与某家具公司交谈,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遭拒绝。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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