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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理论对法人本质学说的检验——以法人受胁迫为例
作者姓名:刘云升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所,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    要:法人意思的表现形式为法人的决议,包括社团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法人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以其成员的自然人意思为基础,效力必然受自然人意思状态的影响.对法人受胁迫予以考察的结果表明:胁迫是施加于表意人的,而胁迫又只能对有心理活动的自然人起作用,因此法人只能是自然人意思表示的承受者,不可能成为表意人.法人机关是自然人的集合,它与机关成员个体均可作表意人,其地位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代理人的意思归属与知情归属原则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本质拟制说即揭示了法人行为的现实,又保全了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实在说不仅欠缺逻辑的自洽性,更脱离了法人制度运作的实际.现行立法受法人本质实在说和表示主义影响,未将法人成员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法人决议瑕疵的影响因素,故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法人决议  法人本质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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