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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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峣.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73-8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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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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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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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题项目(2022ZT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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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的问世并快速发展,必然涉及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问题。随之而来的是这一问题对著作权法的冲击,即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其生成成果是否具有可作品性,如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又该如何确定该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等。为了促进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创作和应用,应该承认其可作品性,但面对质疑,首先,需要确认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才是适格的著作权主体,不应该是人工智能本身;其次,人工智能具有创作能力,实施了创作行为,其生成成果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最后,确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备可作品性后,不仅要从法理学角度明确其合法性,而且需要论证其著作权归属及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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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著作权 独创性 著作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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