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小额诉讼中的四对关系——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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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秀明 何亮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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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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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项目"西部地区民事速裁机制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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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对小额诉讼进行规定,这在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小额诉讼,有必要明确以下关系: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程序启动上应实行自动适用为主,自愿适用为辅;审判程序中,在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在权利救济上,立法可暂不规定当事人的异议救济权,实行一审终审和申请再审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契合现有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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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额诉讼 锦江区人民法院 公正 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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