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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吗?——兼与张弘同志商榷
作者姓名:
寿步
摘 要:
1986年8月15日《中国法制报》刊登了张弘同志的文章《刑事证据一定要合法》(以下简称“张文”)。张文认为,“录音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对此,笔者观点不同。笔者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视听资料单独列出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但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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