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的功能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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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元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的功能反思[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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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元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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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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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教育厅文科基地项目“比较法视野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WJ2010006);大连海事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基金项目”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模式转型与风险分担机制社会化研究“(2012QN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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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一次事故,一个限额",该目标对程序机制的要求有四:统一确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设立、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责任限额;集中管辖;禁止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或者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其中,前两项是基本要求,后两项是附加要求,第一项是其他三项的基础和前提。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应当具备全部四项功能。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缺少第一项功能,给已明确规定的其他三项功能带来不同程度影响。建议对现行立法做局部微调,补充第一项功能,当然,更为理想的方案是整体转型为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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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根本目标 要求 功能缺失 功能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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