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相关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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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燕玲,白帮武.预约合同相关问题探讨[J].山东社会科学,2005(2):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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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燕玲 白帮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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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分行法律部,山东,济南,25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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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约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限定预约的适用范围无法适应预约立法的普遍化趋势 ,扩大或开放预约的适用范围是当今时代预约立法的主流。预约是一种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对于市场经济中交易机会的固定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预约合同才可成立生效。预约生效 ,当事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缔约的义务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有免责事由除外 )。预约的违约责任不同于违反本约的情况。我国应在制订民法典时增加预约规定以完善契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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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约 本约 效力 违约责任 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5]02-0089-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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