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法》第38条中的“消费者”——以法解释学理论为分析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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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子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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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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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告法》38条中的消费者概念能否容纳工商业客户等非生活消费主体,司法实务中评价不一。借助法解释学理论可以发现,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概念文义范围大致等同于顾客或交易相对方。外部体系解释的方法在《广告法》自身体系化程度不足的情形下难有用武之地,仅仅基于立法材料而对立法原意的推测难以负担一个确定的结论。现行法规定不明并不意味着法院裁量的随意化,强化解释适用中的说理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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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告法》 消费者 司法裁判 法解释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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