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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合一确定”
引用本文:张宇.论民事诉讼中的“合一确定”[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1(11):86-92.
作者姓名:张宇
作者单位:;1.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20FFXB006)、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及保障体系研究”(2020CFX027)、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Nanhu Scholars Program for Young Scholars of XYNU)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合一确定"的适用领域过于狭窄,仅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利用诉的构成等基本理论分析"合一确定"的对象可知,"合一确定"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合并审理方式,旨在统一司法、提升效率并防止矛盾裁判。"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兼顾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应作为适用"合一确定"的判断标准。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理论前提下,以多数当事人或诉讼标的间是否具有实体牵连为准则,明确"合一确定"适用领域除必要共同诉讼外,还应涵括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以及反诉、诉的选择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诉讼标的诉讼形态。

关 键 词:合一确定  强制合并审理  复杂诉讼形态

On the “Unity and Determina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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