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构建既有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的现实考量,又有实现证券群体纠纷诉讼程序从法院职权主导的"示范诉讼"模式向现代型群体性诉讼程序转型的正当性基础。"市场化"与"科层化"证券群体诉讼模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之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实际上分属两种不同的证券群体诉讼模式,因此可以按照"私益救济"优先、"公益救济"监督的体系性解释进路阶段化地重构"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内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使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解决证券群体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向公益性机构定位回归,使之符合实质性程序保障法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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