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值得商榷的规定——关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使用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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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世龙.一条值得商榷的规定——关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使用的探讨[J].秘书之友,2006(12):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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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世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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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长江大学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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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一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可加书名号,而非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标题中出现时一般不加书名号。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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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标点符号使用 公文标题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文件名称 书名号 法规 第十条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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